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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规则》共二十三条,规定了听证会的程序,包括举行方式、申请时限和方法、作出决定和通知、报名和参加、会后提交书面材料等。与三部规则相比,《听证会规则》的特点和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 统一听证会程序,解决实践中的新问题。
适应贸易救济调查职责调整和实践工作需要,不再区分反倾销、反补贴、损害调查等不同的调查类型和阶段,设置统一的听证会程序和要求。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补充部分缺失的规定,调整部分不符合当前实践的规定。例如,明确利害关系方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时间(第五条),取消关于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的规定。
2. 程序上增强规范性和透明度,保护各方参与程序的权利。
细化了程序性规定,尽量明确调查机关和利害关系方的权利义务,保障规范性和透明度。例如,明确调查机关举行听证会应当考虑保密需要和当事人的方便(第八条),决定举行听证会时应当通过网上公布等形式通知各方(第十一条),决定不举行听证会时应当说明理由,并以其他方式为利害关系方提供口头表达意见的机会(第十条)。
3. 保障贸易救济调查效率,维护公平贸易秩序。
通过明确、严格的听证会程序和时间要求,保障调查效率。例如,适当调整调查机关决定是否召开听证会、通知听证会具体时间的要求(第七条、第十六条),强化调查机关和听证会主持人在听证程序中的作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增加对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提交材料的格式和时限要求(第十五条、第二十条)等。
4. 保持与世贸组织规则的一致性。
《听证会规则》进一步清晰列出世贸组织规则部分规定,与世贸组织规则保持一致。例如,明确利害关系方无必须出席听证会的义务,未出席听证会不损害其通过其他方式向调查机关表达意见并陈述理由的正当权利(第十三条)。
(原题为《权威解读<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听证会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