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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万科召开股东大会,确定新一届董事会名单,刘姝威被聘任为万科十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郭捍东律师表示,刘姝威若作为个人,其有权申张自己的个人权利,但如果以万科独立董事的身份则显得不妥。郭捍东表示,按照公司法规定,当公司股东涉及侵害公司利益时,应由公司来主张权利,独立董事并不能代表公司。
在郭捍东看来,刘姝威受争议的点在于身份错位。郭捍东指出,独立董事的核心在于“独立性”,代表的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时对大股东以及控股股东进行监督。独董的初衷也在于对执行董事以及内部董事进行制约。而刘姝威作为万科的独立董事,将精力一直花在对付万科的第二大股东宝能身上,有违独董初衷。
刘姝威作为独董公开批评宝能合适吗
经济学家宋清辉则认为,刘姝威文章有些意气用事。
宋清辉认为,当代独董制度的核心是在于“独立性”,必须确保独立董事与上市公司无任何利益关系。否则,独立董事也就没有存在的必要性。刘姝威一边拿着万科的高额独董年薪,一边建议严惩宝能,谈何独立性。“若刘姝威仅仅是高校的一名学者,我还相信她说话的分量。她现在是万科的独立董事,身份性质变了,言论方向可能就会跟着变化。总而言之,刘姝威教授的万科独董身份,是她炮轰宝能的最大‘硬伤’,她可能维护的只是一部分股东的利益,而不是全体投资者的利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刘姝威作为学者有其学术自由以及言论自由的权利,作为独立董事积极建言献策,精神值得肯定,但是她的观点是否要被采纳,还是应该回归法制、回归理性的轨道。“我一直持有的观点是‘桥归桥、路归路’,一是钜盛华作为劣后级投资人和优先级投资人之间的契约关系,这是内部关系;另一方面是外部关系,钜盛华作为机构投资人或者一致行动人与万科之间的投资关系,宝能作为公司的股东在中央结算公司都有登记。投资主体内部的法律关系原则上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以及合同法三部法律的规定来处理,外部关系是股东和上市公司的关系适用公司法以及证券法的规定。因此,桥归桥、路归路,如果有违法那就依法办事。”
截至澎湃新闻发稿时为止,万科和宝能对刘姝威4月8日的言论均未予置评。而在今年的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针对刘姝威质疑宝能一事,万科董秘朱旭表示,“涉及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利发言,我作为董秘会继续做好服务股东的工作。”
截至4月9日收盘,万科A报收31.62元/股,当天跌幅3.6%。
截至澎湃新闻发稿时为止,万科和宝能对刘姝威的做法均未予置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