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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满足前瞻性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对统计信息的迫切需要。科学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首先要心中有数,只有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才能手中有方、沉着应对,做到早处置。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必然要求质量更高的预警监测数据。因此,加强金融统计统筹协调,建立完善更加符合宏观审慎管理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势在必行。
三是支持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举措。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实现机构统计与功能统计的有机统一,实现金融统计的互联互通,有利于实时掌握金融市场运行机制、监测微观主体金融活动、把握宏观调控节奏,也是实现大国金融数据治理理念和目标的有效途径。
问:金融业综合统计的目标和范围是什么?
答:金融业综合统计的总体目标是:建立统一科学的金融业综合统计管理和运行机制,制定并完善标准和制度体系,建设并运行国家金融基础数据库,建成覆盖所有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的金融业综合统计体系,实现大国金融数据治理,有效支持我国货币政策决策、宏观审慎管理和金融监管协调,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不断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和水平。具体而言,金融业综合统计要解决“有效集中、充分共享”两大核心问题。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实现高质量数据的有效集合,防止数据割裂,使不同来源的数据形成有机整体,建立清晰的关联关系,全面描述风险源头和传染路径;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及时、充分地为金融管理部门提供信息支持。
为实现上述目标,金融业综合统计必须实现“全覆盖”。一是对象全,即覆盖所有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活动。二是业务全,即覆盖金融交易的全部链条,对每一笔金融交易,向上关联到最终资金提供方,向下关联到最终资金使用方,同时密切关注金融新业态、新产品,并适时纳入统计监测范围。三是内容全,即做到总量与结构分明、数量与价格兼备、存量与流量并重,从多个维度提供全面有效的信息。
问:金融业综合统计在工作机制上有什么亮点?
答:在国务院领导下,各部门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结合的原则,共同研究确立了“统一标准、同步采集、集中校验、汇总共享”的工作机制,保证金融业综合统计不仅是量的提升,还是质的飞跃,这是《意见》的主要亮点。
“统一标准”是推进各项工作的前提。建立金融业综合统计标准体系,对基础统计要素制定统一标准,明确分类、定义和编码规则,形成基础统计标准。各单位新建统计标准要与基础统计标准对接;对现有统计标准要进行梳理,能与基础统计标准协调的就直接对接,暂时不能协调的,给予两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实现对接,做好统计标准和制度的平稳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