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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谈防范金融风险:法治之手要足够长、足够强、足够快

2018-04-09 09:35:35      参与评论()人
随着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首次会议的召开,金融法院这一全新的司法机构进入人们视线。作为对金融案件实行集中管辖的审判机关,金融法院的出现无疑将极大提高金融审判专业化水平。而从防范金融风险的角度看,金融法院意味着在强化行政监管之外,法治的拳头也开始加力,让金融体系更稳定地在法治化轨道上运行。

在现代经济体系中,金融业地位十分重要,却也极易产生风险。金融业链条长,市场信息不对称,价值实现过程曲折,又易受外部因素干扰,面对经济周期波动和社会预期快速变化等不确定条件,利益诱惑大,参与者行为变化快。与此同时,金融领域风险点多面广,隐蔽性、突发性、传染性、危害性强,必须格外小心,审慎管理。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事关国家安全、发展全局、人民财产安全,是实现高质量发展必须跨越的重大关口。近年来,强监管成为金融行业防风险的鲜明特征,从去杠杆到控债务,从成立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到合并银监会保监会,从强化银行同业监管到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多措并举下,金融业告别野蛮生长,更加回归本源。但不可否认,在行政监管力量日渐强大的同时,法治监管的力量显得相对薄弱,不能很好地适应新时代金融防风险的需求。

打好三大攻坚战,防风险是关键一役,这一方面要求金融主管部门不断强监管,筑起金融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而法院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和纠纷解决机制的关键一环,肩负着保障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维护公平交易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等重要职能,两者相互配合、各尽其责,才能织密织牢金融风险防范网。新时代,防风险的法治之手要更加硬起来。

防范金融风险,法治之手要足够长。随着技术进步和市场繁荣,金融业规模不断扩大、模式不断创新,金融交易的跨地域、跨市场、即时性等特征更加显现,特别是资本市场和互联网金融领域,往往是背靠背、不记名交易,这就对法院的司法能力提出更高要求,法治之手必须能跨时空、跨领域进行监管,保证金融领域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置。

防范金融风险,法治之手要足够强。金融业家大业大,银行、保险、上市公司等占据经济活动的重要位置,在很多地方政府眼里,这些企业都是推动当地经济发展的香饽饽,如果没有强大而独立的司法机关,很难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保证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而强大法治之手是建立在司法专业性基础上的,由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复杂性,一般法院的金融专业人才不够,很容易出现各类金融案件判决不一致的情形,必须发挥专门法院的专业优势,保证金融案件得到公正合理的判决。

防范金融风险,法治之手要足够快。近年来,金融市场的快速繁荣直接带来金融案件的大幅上升,各级法院压力重重。这导致一些法院在金融案件受理上表现消极,把主导权推给行政部门。统计显示,过去五年,上海法院系统共审结一审金融案件47.8万件,同比上升358.3%。而实践中很多金融案件审判都是影响交易、完善规则的重要判例,容易引发金融产品市场波动。如果金融案件久拖不决,就会导致案件审判周期延长,审理结果不确定,客观上加大市场价格波动,引发更大金融风险。审判金融案件,就要遵循金融业高效快捷的实际特点,由专门法院进行集中管辖,争取速审速判,并给日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权威的指引,减少违法犯罪行为对金融市场的扰动。

公平正义并不会自动实现,需要全社会长期共同努力。建立公正、高效、权威的金融审判体系,金融法院只是迈出了第一步,未来还要根据市场发展和行业状况,不断推进金融审判体制机制改革,同时,加强行政监管与金融法治的协调,让两只手都强起来、硬起来,以充分的金融监管保障行业稳定运行,助力高质量发展的实现。

(原题为《防范金融风险,法治之手要硬》)

关键词:金融风险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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