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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士余主席在调研指导行政处罚工作时强调,我会的行政执法工作是党领导下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治市的具体体现,是“纸面之法”转化为“现实之法”的生动实践,要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忠实于法律,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权限,依法从严打击各类违法行为,要以积极的姿态接受司法监督和司法审查,要拥抱司法审查,共同推动资本市场法治进步。
此次判决系本案终审判决,证监会最终胜诉将对证券市场欺诈发行等违法违规行为形成有力震慑,充分彰显了法律的威严。证监会将一如既往地履行法律赋予的监管职责,严格贯彻依法、全面、从严的监管工作方针,对发现的欺诈发行行为坚决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持续净化资本市场环境,维护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新闻附件:
2017年12月19日,欣泰电气行政诉讼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证监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黄炜同志作为证监会负责人出庭应诉,此系中央国家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首例。黄炜同志在庭审中从立法目的、监管理念、执法实践等角度论述了我会行政处罚工作的合法性、专业性与正当性,厘清了证券发行制度的法律逻辑和监管逻辑,重申了我会的监管职责。黄炜同志所作总结陈词全文如下。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今天的庭审,不仅具有实现个案公平正义的法治意义,更具有维护资本市场证券发行法律制度公正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的标杆示范意义。
我们尊重上诉人通过法律手段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立场和态度。同时,我们认为,正确裁判本案,更要从证券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精神和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整体目标出发,合理评判证监会履行法律赋予监管职责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正当性。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参加今天庭审,证监会不仅仅是在为自身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抗辩,更是为受欣泰电气欺诈发行误导、遭受巨额经济损失的广大中小投资者而抗辩,也是在为维护证券市场稳定健康运行的正常秩序而抗辩。
通过今天的庭审,大家已经看到,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违法事实十分清楚,上诉人对此并不否认。欣泰电气通过外部借款、使用自有资金或伪造银行单据等方式,虚构应收账款收回,涉及财务虚假的总金额仅应收账款一项就超过7.5亿元,进而对公司净利润产生重大影响。由此形成的IPO申请文件及上市后定期报告存在重大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对市场投资者的判断所产生的误导性影响是客观的,对投资者权益所造成的损害是现实的。这一点,从欣泰电气投资者通过专业途径实现的先行赔付补偿,可以得到充分的验证。据了解,其涉及1.2万名适格投资者,赔付金额超过2.4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