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测试主体应当对提交的所有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法律责任。测试主体提交不实材料或者数据的,推进工作小组应当取消其测试资格,并不再接受该测试主体的相关测试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车、路、人、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二)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相应级别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根据系统请求,驾驶人需要提供适当的干预;高度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完成所有驾驶操作,特定环境下系统会向驾驶人提出响应请求,驾驶人可以对系统请求不进行响应;完全自动驾驶是指系统可以完成驾驶人能够完成的所有道路环境下的操作,不需要驾驶人介入。
(三)监控装置是指具备监测车内驾驶人驾驶行为、采集车辆位置以及车辆是否处于自动驾驶状态等功能,并具备实时向第三方机构数据平台传输相关数据功能的设备。监控装置相关数据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车辆位置、速度、加速度等运动状态信息,车内驾驶人状态数据,自动驾驶系统状态数据等。
第三十一条 第三方机构根据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选择进行测试试验项目的范围为:
(一)限速信息识别及响应;
(二)跟车行驶(包括停车和起步);
(三)车辆碰撞自动紧急制动;
(四)前方车辆变更车道检测及响应;
(五)障碍检测及响应;
(六)并道行驶;
(七)超车;
(八)靠路边停车;
(九)交通信号灯识别及响应;
(十)行人和非机动车识别及避让;
(十一)交叉路口通行;
(十二)环形路口通行;
(十三)道路弱势群体碰撞自动紧急制动;
(十四)车道保持控制;
(十五)探测并避让对向来车;
(十六)停车场通行;
(十七)网联通信。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