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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瓜子二手车”虚假宣传被罚 孙红雷算不算背锅?(2)

2018-12-03 09:47:44  澎湃新闻    参与评论()人

此事一出,瓜子二手车的代言人孙红雷就成了拔出萝卜带出的“泥”。不过,也有人为孙红雷喊冤,认为其是不小心“背锅”了。那么,孙红雷到底背的是不该背的锅,还本就是应该担的责呢?

事实上,明星“乱说”广告语早就不是新闻,甚至已是虚假广告的一大顽疾。只是对这样的明星,监管部门迟迟没有下狠手治理。而这并不是法律有漏洞,是执法出了问题。

我国2015年修订的《广告法》对广告代言的法律责任规定得很明白。第38条规定:“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第56条规定,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第62条规定,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孙红雷在代言瓜子二手车广告时,其是否在瓜子网上接受过购买二手车的服务不得而知(这是其应该证明的),但至少应当对于瓜子网的广告宣传语是否真实、恰当必须有个基本的判断,尽到一定程度的审查义务,在法律上,“应知”包括“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即使作为普通人,孙红雷也应该怀疑那样的广告语有“虚假、夸张”之嫌,由此可以推定为“应该知道”,因而其法律风险已不可避免,揣着明白装糊涂,只想拿代言费,不对以自己的形象做的宣传做基本的核实是不行的。

除了行政责任以外,《刑法》第222条还规定了“虚假广告罪”,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仍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这就是说,在药品领域,广告代言人在“明知或者应知”广告不实的情况下依然提供广告宣传的,可作为犯罪共犯论处。

由于瓜子二手车不属于药品行业,孙红雷尚难以入刑,不过,作为明星的孙红雷为了某种利益将自己置于民事连带责任的射程之内,亦处于刑事追责的不远处,这至少使其作为公众人物的形象大打折扣。

明星在代言产品的时候应本着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谨慎选择广告代言,代言不是“演戏”,对自己说的话是要负法律责任的。这次“瓜子遥遥领先”的虚假广告的板子打到孙红雷身上,一点不冤枉。

(作者金泽刚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

(责任编辑:任宪奎 CF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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