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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虚假信息让人不禁产生疑问:这些作为“传声筒”的中介平台能做好“把关人”吗?平台上的医院和医生资质能得到严格把关吗?网传“整形O2O平台存在无资质医院医生”的大量爆料是否属实?
新氧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医院入驻新氧须提供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审查证明,须如实填写证件有效期,须提供行医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疗美容主诊症样例。此外,用户在App内可通过卫计委查验通道审核医院、医生资质。新氧会对医疗卫生环境及产品、药品、器械真伪进行实地考察,对于被检查机构处罚或涉司法诉讼的会有相应处罚措施。”
更美则表示:“截至目前,我们还未遇到过资质造假的问题。更美一直坚承严格审查《营业执照》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原则,同时会在工商网站上查询核实。”
据投诉人透露,即便平台都自称有审核机制,仍有漏网之鱼,有些平台会及时下架涉事推广页,有些不予理睬。
针对以上整形O2O平台涉嫌虚假宣传的问题,记者咨询了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合同法郑亮律师。郑亮律师认为以上情况可以参考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对虚假广告发布者的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作推荐、证明的应该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郑亮律师表示,此类情况中“明知或应知”较难界定,一般来讲,稍加鉴定便能识别的虚假广告便算作明知或应知。
对于以上整形O2O平台“虚假宣传”情况,一位从业人士对记者表示:“整形O2O平台的确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整形医院与用户之间的信息孤岛问题,有存在的必要。但目前没有一个很好的行业监督机制进行规范,问题颇多,虚假宣传屡禁不止。或许是平台也不想禁止,不乏平台一面造假一面打假。”
6月15日,艺星医疗美容有限公司(下称“艺星医美”)向港交所递交上市申请。招股书显示,公司实控人为董事长陈国兴,副董事长、总裁陈国雄,这两者出身自“莆田系四大家族”之一的陈氏家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