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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夫亨氏一产品涉嫌误导消费者 回应:中国官方渠道未售

2018-08-10 09:04:43    中国网财经  参与评论()人

2014年12月,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分局检查发现,“252g亨氏胡萝卜面条”商品外包装标签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属销售标签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

2014年8月,杭州市场监管局在流通环节食品抽检中,发现标称为亨氏联合有限公司生产的AD钙高蛋白营养米粉铅超标。

2014年6月,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定,“亨氏磨牙棒”配料表标明含有食盐,却在营养成分表未标注“钠”含量,违反《食品安全法》,判决商品经销商退还货款,并赔偿5倍购物价款。2015年2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对“亨氏香橙磨牙棒”做出相同判决。

2017年4月18日,新京报新食品周刊报道亨氏联合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售卖的“Heinz/亨氏趣味饼干”,涉嫌将含有焦亚硫酸钠的普通饼干宣传为“婴幼儿饼干”,误导消费者。随后,卡夫亨氏对部分电商平台产品宣传用语进行修改,将原来的“12-36个月适用”改为“2岁以上适用”或“3岁以上适用”。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20条则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常莎认为,根据新《广告法》第28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北京市汇佳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宝昌认为,涉嫌虚假宣传、误认误购等行为,也适用《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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