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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于电商平台上标示的涉案商品原价均非促销活动前7日内有成交记录的最低交易价格。 因此,存在虚构原价的行为,已构成价格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消费者忽视商家提示索赔诉求不被法院支持
【案例】
小张想要网购一台电脑,趁着打折旺季百般挑选,在网购平台购买了某品牌笔记本电脑,该电脑的广告宣传照片显示其液晶显示屏上带有内置摄像头。待电脑配送到家后,小张却发现电脑显示屏上并没有内置摄像头。小张认为商家构成了虚假宣传,要求退货并赔偿,于是,小张将商家告上法庭。
商家则认为,内置摄像头属于购买可选项,消费者购买时可进行自主选择,并非所有产品均与宣传图片一致,不同意小张的索赔要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已对商品的属性进行了提示,原告根据广告宣传,在没有对涉案商品的可购买配置进行充分了解的前提下购买了产品,应当认定已经做出了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不能认定被告构成虚假宣传,因此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分析】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因此,如经营者的广告宣传未对商品的真实状况进行夸大,未使消费者产生购买误解,则不能认定为存在欺诈行为。
本案中,被告为了达到宣传效果,用带有内置摄像头的高端产品作为广告图片,但在购买选项上对消费者进行了提示,不构成恶意欺诈。
因此,消费者在网购时也应尽一定的注意义务,在购买产品时注意产品的详细参数,否则订单达成时即可认定为做出了同意购买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