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消费 > 正文

业内人士揭营销套路:一些赠品属“三无”过期商品

2018-06-12 09:09:09    法制日报  参与评论()人

“有的赠品来自合作伙伴,商家会做联合营销;有的赠品则来自可以低价取货的电商网站。当然,赠品也可以是商家自己生产的产品。”李傅商说,为了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一些商家甚至自己制定了游戏规则。比如,在赠送商品时,事先声明:由于是赠品,对质量不能完全保证,不能进行调换。一些商家甚至将“即将过期”或者是“已经过期”的食品作为赠品发放。但是,在遇到这类纠纷时,商家会一直强调:赠品不能完全按照商品管理方式管理。

商家责任

违规销售“三无”“禁止用于商业用途”等商品问题较为突出。某电商平台的某家居专营店附送的赠品,是4张儿童小拼图和塑料手表,但均是“三无”产品;

某电商平台的某食品旗舰店销售的宝宝米饼附送赠品,但其密封口处显著标有“仅供内部人员用于试吃,不得用于任何商业用途”字样。

上述抽查结果,来自湖北省武汉市工商局对2018年元旦和春节期间网络商品交易进行的定向监测,其随机抽取天猫、淘宝、京东三大网络交易平台上的851家武汉网店,同时委托第三方机构对145批次热销商品进行网络购样等。监测发现,一些商家拿“三无”产品、“试用品”作赠品,质量根本无从保障。

据了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因此,经营者附送的赠品必须确保品质可靠、质量过关。

对此,北京律师王伟对记者说,促销不得降低商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因为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不得降低促销商品(包括有奖销售的奖品、赠品)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水平,不得将质量不合格的物品作为奖品、赠品。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