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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了保证金仍然被平仓 投资者遭受巨额损失

2018-06-11 18:13:12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央广网北京6月11日消息 据经济之声《天天315》报道,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设融资融券账户后,一旦交易过程中亏损,账户剩余金额不足,证券公司有义务通知投资者尽快补充保证金,避免更大的亏损。可补充保证金的金额究竟是以证券公司通知为准,还是自己核算为准?如果证券公司通知错误造成了投资者的损失,又该怎么办呢?

投资者汤先生在一家证券公司开设了融资融券账户,从今年3月份开始,他一直处在亏损状态,进入4月份,账户剩余金额多次触及证券公司保证金维保比例1.3的警戒线。如果触及到这个警戒线,就意味着投资者必须要补上保证金,不然就会被强行平仓,导致更大的亏损。

一般情况下,证券公司的工作人员会及时通知汤先生补充保证金。通知的方式有短信和电话两种。汤先生会先接到一个短信通知,内容是需要补充保证金,并没有具体金额。电话则是由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直接拨打,不仅会通知汤先生补充保证金的时间,还会告知他具体的金额。

有时候汤先生需要补充保证金但手头没有现金的话,证券公司还允许他提交一份暂缓追保申请。这样就能避免被强行平仓。汤先生说,那天他刚好补的多,当时没有现金了,所以就跟证券公司说第二天开盘就补进去,证券公司同意了,并要求他写一个所谓的延迟补充保证金的申请,汤先生当时写完交给了他们,随后第二天便补上了保证金。

可就在5月2日,汤先生的账户因为补充保证金出了问题。当天收盘后,汤先生再次接到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的提示,需要补充保证金,金额是1600元。于是,汤先生按照要求补充了保证金,可第二天他打开账户却发现已经被强行平仓,亏损20多万元。

汤先生立刻联系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证券公司给出的解释是当天晚上还有利息,通知时没有把利息算进去,所以导致汤先生的账户被平仓了。汤先生对于这种说法不能信服,因为以前他的账户需要补保证金时,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总是先通知他需要补充的金额,如果有利息,还会再次打电话给他。这一次,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就被平仓了,这样的结果他不能接受。

汤先生说,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所说的夜间利息也只有不到一百元。因为这不到一百元,就导致了20多万元的损失。证券公司对此表示,可以给汤先生一万元的和解金。但汤先生的诉求则是恢复账户原来的额度。目前,汤先生已经向当地证监局投诉,还没有收到结果。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对这件事的态度是,当时通知汤先生要补充保证金1600元,只是个大概数字,对于被强行平仓这件事他们没有责任。

投资者汤先生提到的证券公司保证金维保比例1.3的警戒线。这个警戒线意味着什么?保证金的金额是谁来核算?益学投资金融研究院院长兼首席投资顾问张翠霞表示,对于融资融券的业务来说,如果客户进行了融资操作,需要T日维持担保比例低于130%,T+1个交易日内客户需追加担保物后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40%。(一般T日清算后发现低于130%,营业部T+1日通知客户,客户通知当天交易时间内追保到140%以上。)否则,公司有权自T+2日起对投资者账户进行强制平仓,平仓后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150%。如果有客户不会算这个担保品比例,或者不知道自己应该补多少钱,一般会求助于证券公司相关的客服人员,或者专门做融资融券的工作人员来进行对接,然后补充相关的额度。

关于保证金的金额谁来核算,张翠霞表示,首先,这两者谁算都没有大问题。客户对自己的资产账户应该有决定权和管理账户的权利。第二,证券公司尤其是负责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客服人员也应该向客户提供帮助和指导,也就是说在客户没有办法明确知道保证金额度的情况下,他应该指导客户算好保证金额度,并且指导客户补充保证金。

什么时候把这个保证金补齐了会避免平仓,这个时间节点是如何决定的?张翠霞说,这基本上是融资融券基本的管理规定,一般来讲,假如周一收盘前客户的担保比例低于130%了,当天他就应该有一个提前的预算,证券公司会向他进行电话回访,要求他补到1.3以上。如果当天他没有补到1.3,第二天他就必须增加担保比例资金,一定要在收盘前保证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4,否则再隔一天就会出现平仓的问题。

根据汤先生的描述,他的账户触及警戒线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会以几种方式通知他补充保证金,有短信也有电话。而且在发现有利息时,工作人员还会再次提醒他。不过,5月2日这一次,因为没有提醒利息的金额,汤先生的账户被平仓。

针对证券公司究竟是否有责任的问题,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晓认为,纠纷的关键点在于双方对通知方式是否有约定,或者证券公司是否有内部的制度规定,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证券公司又是否按照约定或规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胡晓看来,如果证券公司已经按照约定或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就没有责任。反过来讲,作为投资者,汤先生也有主动管理账户的责任,如果他没有主动履行,就也存在问题。因此,证券公司是否有责任,一要看具体是哪家券商,其在证监部门备案的资料中对于这部分是如何规定的。二要看证券公司是否履行了这一流程,如果已经履行到位,就没有问题。第三,上文提到,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当时通知汤先生要补充保证金1600元只是个大概数字。胡晓指出,如果在原始录音中,券商工作人员有类似“补1600元就肯定没问题”的陈述,那么券商就是有责任的。

益学投资金融研究院院长兼首席投资顾问张翠霞也表示,首先要看在双方通话过程中,客服人员对于保证金额度是否有确定性的保证。第二,一般而言,券商工作人员为客户所提供的保证金额度确实能保证客户不被平仓,但案例中由于忽略了利息的计算导致客户被平仓。如果在过往记录中,客户一直是按照客服的信息来补缴担保品的,客服人员就有一定的责任。同时,客户应该有自主计算和资金管理的能力,对自有账户的管理等承担责任。从这个层面来讲,客户本身的责任和义务要大于券商工作人员给予提示信息的责任。就整个二级市场,尤其是融资融券的操作维度而言,所有进入二级市场做融资融券的客户一般都会签署一系列合同和文本,合同文本中约定了双方的责任和义务。这种情况下,客服人员有责任和义务提醒客户补交保证金,但还要看约定当中是否要求客服人员所提醒的保证金额度应该百分之百没有误差,这是有一定权责划分的。

账户在被强行平仓之前是否应该被告知一下?对此,张翠霞认为,一般来讲,如果客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资金余额没有补足,第二天早盘的时候系统会自动平仓,它就纳入了正常流程。在这里账户很难会做到提前提醒,因为证券公司融资部相关客服人员应该在前一两天会提醒客户补缴保证金,在2015年系列的系统性杀跌风险时,当时平仓客户资金账户应该比较多,那时都是提前通知,提醒其追缴保证金。如果在约定时间内没有补足余额,将视为自动放弃。在这种情况下,按照常规的工作流程,基本上账户就自动进入平仓系统。

从法律层面来讲,像这种被强行平仓之前是否该被告知?胡晓表示,实际上不管是上交所也好,还是深交所也好,它对于两融业务的保证金制度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投资者也可以在它们官网上查到相应规定。

需要值得注意的,一是券商一定要和客户去签订融资融券的合同,投资者在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要好好看合同条款,看是否有涉及到保证金的内容和流程规定。二是在上交所和深交所的实施细则里,有提到说,当客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在低于130%的时候,应当通知客户在约定的期限内去追加担保物。而作为投资者在追加担保物时,要看投资比例是否能达到。

因为在两融业务里面有折算率的问题,折算率与股票市价息息相关,所以很难直接在日间交易显示具体金额。在交易结算以后会进行清算,在清算的时候才会涉及到利息的问题。今天的案例可能就涉及到利息问题。

证券公司给出的解决方案是给汤先生一万元的和解金。但汤先生表示不能接受,他的诉求是恢复账户。恢复账户这样的诉求是否有可能被同意?什么样的情况下才能恢复账户?

张翠霞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客户的这个诉求很难被满足。除非这个证券公司本身明确权责的情况下,这种诉求才有可能被实现。在自动持仓已经被平仓的情况下,想要再恢复到原来的持仓,这种诉求可能会违反相关证券法规。

胡晓表示,从法律层面来讲,这个恢复账户的诉求不太可行,有可能会涉及到《证券法》相关规定。其实汤先生可以换一个诉求就是赔偿其损失,前提是他要证明证券公司确实存在过错,而且要看过错比例,如果证券公司有百分之百的过错,汤先生可以基于这个过错去主张相应的损失赔偿。而在双方都可能有一定过错的情况下,这种损失从法律层面讲也要按照比例分担。建议汤先生在搜集整理证据的基础上,去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目前,汤先生已经向当地证监局进行投诉,还没有结果。胡晓介绍,为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无论是银行业、保险业还是证券业,基本都为金融投资者给出了非常明确的投诉渠道,一方面可以通过电话渠道投诉,另一方面可以通过网络渠道投诉。一般是向券商所在地的相应证监部门进行投诉。投诉后证监部门会按照内部流程,视情况认定,如果确实是券商的责任,则会对其发出相应的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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