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消费 > 正文

中消协召开促进网约车安全消费座谈会 专家呼吁强化合乘车监管

2018-05-27 10:28:41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中消协法律部主任陈剑介绍,与会相关专家表示,“互联网+”的发展带给了行业诸多不同的经营模式,这种经营模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应当并行不悖,只有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前提下,才能促进互联网经济的良好发展。对于目前存在的一些问题,他认为,首先要明确网约车平台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消法》第7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为了保证消费者的权力,《消法》第18条规定了经营者的相应义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那么平台就有很多应尽的义务,包审核义务、合同警示,平台对于投诉的及时处理,信息保护义务,发生问题时协助救助义务。作为平台经营者,如果没有尽到这些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特别是对司机安全运营监督管理不到位;如果明知或者应知应尽的义务而没有采取措施,要承担连带责任。

在座谈会上,有平台表示,网约车平台应该承担承运人责任,而不是简单的信息撮合责任。关于安全问题,平台也应该承担相应的主体责任。对于乘坐网约车受伤的一些乘客,除了故意行为,对于他的损失,平台要承担责任。一旦发生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纠纷,网约车平台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表示,按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平台承担承运人责任,也就意味着司机是雇员,责任主体和行为主体是分离的,即替代责任。如果司机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者暴力犯罪行为造成乘客受到伤害的,侵权行为的行为实施者是司机本人,但最后的赔偿责任承担者是平台。《合同法》规定,承运人对乘客在运输过程中的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但新业态的发展一定会超出法律可以预见的范围,也就意味着法律相对滞后,常常会由于失范造成一些乱象的出现。因此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对于网约车包括顺风车的准入标准、司机具备的条件、相关的运营规范等建立法律规则。在规则没有建立前,无论如何,平台作为一个主导方,虽然是提供信息服务的居间人,但如果没有其服务交易根本不可能完成,不会存在线下交易的可能性,平台既然收取了利益,就应当承担相应的风险,应该尽到更大的义务,尤其对于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应该尽力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他认为,相关平台的建议是可行的。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