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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新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关于买受人的检验义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017年7月,国务院法制办再次就《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中再次对验货提出了规范。其中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华商记者文图/任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