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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返利”披上共享经济外衣 投资者疑遭传销诈骗(4)

2018-01-18 09:27:29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另外,这种投资的项目,消费者付钱款的对象到底是谁?其是否具有相关的盈利能力?如果是收集钱以后再去做其他事情,那么它是否具有相关的金融机构资质?包括业务推广模式是否接近于传销或者类似于拉人头等,这些模式本身就很值得质疑。

此外,对于出现的类似于国家或者中国、国际等字眼的组织或者机构,一定要问一句为什么?有些企业,比如上海某某公司,其底下可能会成立一家上海某某公司中国经济中心,但它对外从来都简称为‘中国经济中心’,这种情况显然是某种虚假宣传,是一种不正当竞争,对于消费者而言,是隐含了一种消费的民事欺诈行为;如果直接用了国家某某机构的情况,这可能涉嫌招摇撞骗,消费者一定不要被它简单的某些噱头、幌子所迷惑。”

  经济之声:据记者调查,国家发改委网站在2017年4月14日发布声明,声明当中显示,国家发改委从来没有批准成立过国家共享经济创新交易示范中心,也从来没有参与过企业的任何经营活动。多位投资者介绍,目前这家所谓的国家共享经济创新交易示范中心、鑫园共享经济仍在打着国家发改委批准成立等旗号在全国各地通过各种会销,拉拢各行业人士投资加盟,承诺高额返现。对于这类的监管,除了国家的相关部门在它们自己的网站上发一个声明之外,还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范?有没有一个更有利的监管的措施?

李斌:“这种现象能够出现并且得以持续一段时间,首先是投资者对于高投资回报的渴望,但没有尽到一个基本的审慎义务。国家机关及下属机构不能参与市场经营行为,因此对打着国家机关的旗号为自己背书增信的行为,我们首先要保持怀疑态度,而且要去进行相关的核实。同时,作为消费者,不要对过高的回报抱有期待,因为任何一种投资形式必须得有一个投资的渠道,这个渠道必须有一定的盈利能力,而且其市场回报率应当以一个基本的经济面做基础考量。

实际我认为本案例中这家机构的行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也就意味着它是向社会不特定多数对象公开宣传,没有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依法批准,向社会公众吸纳资金,而且承诺在一定期限之内返利,以此为诱饵吸纳相关存款,实际这就是一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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