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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暖气不热维修未果 消费者要求赔偿被拒(3)

2017-12-26 09:15:19    央广网  参与评论()人

关于这一案例,经济之声特约评论员陶跃庆、北京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进行了分析与解读。

经济之声:在第一个案例中,因为所租的房子暖气出现问题,消费者孙先生在住的期间有两个月本来应该供暖了,但没有用上暖气。由于孙先生还是通过一个第三方平台分期支付房租,“我爱我家”提出可以支付那笔本来应该由孙先生承担的“房司令”软件上的违约金,并且也免去与中介公司的违约金,但孙先生还是没有答应。“我爱我家”是否应该支付孙先生在“房司令”平台上的违约金?

陶跃庆:“因为租客的暖气一般是由房东交的,不管是‘我爱我家’替他交,还是房东替他交,暖气不达标,他应该及时与房东和租房公司进行沟通,尽快去解决这个问题。如果暖气一直不达标,就应该由房东和租房公司尽快与暖气公司协调。如果不能解决这个问题,房客觉得不能达标,他不能够按照原先租房的条件来支付他现在的这个房租,他就应该进行协商,但是这协商取决于房客本身的要求,要尊重房客的利益,毕竟现在是冬天,房东和‘我爱我家’中介应该保证租客的利益。但如果我认为我现在不一定能很快找到房子,虽然你不达标,但是我还不得不在这住着,我认为应该给予相应的赔偿,但关于是否要退押金,我认为要基于房客的利益,房客最后的决定。”

胡钢:“我非常同意陶先生提出的以消费者为先的基本理念。另外,国务院今年初就提出了‘消费者至上’的理念,所以我们应该全面的落实它。‘房司令’还有‘我爱我家’听起来都是相关经营者的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或者是它推出的业务的一个名称。它本身并不是经过我们工商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的全称,所以消费者在接受产品或者服务的情况下,一定要搞清楚到底是谁提供产品或者服务,要有清晰、完整、准确、有效的经营者的全称,这样我们才好和它进行沟通,接受服务或购买产品。第三点,节目中提供的材料并没有明确说明消费者是和谁签订了合同,是哪种合同,比如和所谓的‘房司令’这么一个提供所谓分期付款的金融服务的公司,承租人是不是直接和经营者建立了这种相关的合同?第二,我们的房屋承租合同是消费者和实际的房东,通过房屋中介方签订了一个三方的房屋租赁合同,还是其他合同?第四,我们讨论一个案件,如果有合同,如果这个合同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就应该按照合同办。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按照一般的商业惯例或这个行业里面的交易习惯来处理,如果还是难以处理,就要遵循一个公平合理的原则,同时要充分的尊重本案中处于弱势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样才能比较清晰的理顺本案中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关键词:暖气出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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