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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谈小米放弃CDR:证监会84个问题还未回答

2018-07-10 16:49:56    蓝鲸TMT  参与评论()人

就对小米招股书的客观性、以及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可靠性提出了根本性的质疑。

第81条,要求小米公司结合公司主要产品、业务实质、收入占比、利润来源等,说明公司现阶段定位为互联网公司而非硬件公司是否准确。

根据小米招股书显示,小米公司自称是一家手机、智能硬件和IoT平台为核心的互联网公司。然而,智能手机在2015至2017近三年销售收入占居业务营收比例的80.4%、71.26%、70.28%。互联网服务业务占营收收入的比例分别为4.8%、9.6%、8.6%。且主要来源于广告推广和移动游戏业务。

CDR暂缓后,小米创始人兼董事长雷军一直向媒体表示,外界不要过度纠结于小米是什么类型的公司,小米是互联网“新物种”。强调小米铁人三项:硬件、新零售,互联网服务。小米既能做电商,又能做硬件的互联网公司,小米是唯一一家具备全方位的公司。

外界为什么过度于纠结小米的行业属性?重要原因在于小米到底属于互联网公司还是手机硬件公司,对于小米的估值、市盈率有直接影响。

用一位阿里巴巴员工通俗的话来讲,小米如果说自己是硬件公司估值也就100个亿,如果说自己是互联网公司估值很可能就达到500个亿。

问题的关键还在于,相比较于硬件产品,小米的互联网产品和BTAJ相比确实不够好。小米巨大的用户入口没有产生足够的引流,相关流量变现也不可观。

也就是说,小米互联网业务跟其他社交、电商、游戏企业没有可比性,小米无非是抓住了消费级物联网的风口。小米的物联网也仅仅是在一定范围的内实现了物与物的连接。

“小米是一家物联网公司,而不是互联网公司”,“在大家都对其互联网属性不认可的时候,物联网能够讲更多的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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