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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提出,新城开发和相关市政设施建设时,应明确项目中公厕配套要求,严禁擅自占用公厕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严禁随意拆除现有公厕,新建改造城市公厕原则上不低于二类标准,乡镇公厕以二类、三类为主。鼓励城市街道周边机关、企事业单位、服务窗口等单位对外开放厕所,实现公厕开放使用的共管、共治、共享。
湖北要求各地建立城管、住建、规划、发改、财政、国土等部门协同联动的机制,共同推进城镇“厕所革命”工作。资金筹措有困难的地方应申请将城市公厕、乡镇公厕与其他类型的厕所建设资金需求统一打包立项,通过省财政安排的地方政府债券统筹解决。同时,出台相关激励机制、落实专项资金,鼓励社会单位向公众免费开放厕所。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全省城镇“厕所革命”工作,湖北建立了城镇公厕建设与管养考核通报制度,要求各地出台具体考核督办办法,强化行业指导和考核督办,将城镇公厕建设与管理纳入文明城镇、卫生城镇、文明单位等创建工作和各级政府绩效目标管理,促进“厕所革命”工作落实并实现建管长效化。
(原题:《湖北:确保城镇建成区每平方公里拥有公厕3座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