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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多家共享单车企业倒闭后,消费者押金退还程序繁琐,甚至还迟迟得不到回应;
在火爆的网络直播和短视频中,很多主播都会在上面销售面膜、口红等产品;
在“双11”等网络促销日,有平台经营者利用自己优势地位,限制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开展促销活动;
……
记者了解到,6月19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的电子商务法草案三审稿对类似情形都作出了回应。
销售商品的网络主播被纳入经营者范围
草案二审稿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
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企业、社会公众建议,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中明确不包括个人转让自用二手物品等非经营活动;一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企业、社会公众建议,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涵盖在内。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企业、社会公众提出,在目前的实践中,一些电子商务经营者定向推送商品、服务信息存在误导的情况,搭售商品、押金退还、格式合同等存在许多不合理做法,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对此作出有针对性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