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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资本市场已具备支持创新企业境内发行上市的基础条件

2018-06-14 09:07:03      参与评论()人

从存托凭证的实际运用来看,各国资本市场最常见的是融资型、参与型、上市型的存托凭证,即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通过发行新的证券作为存托凭证的基础证券,与存托人签订存托协议,存托凭证在境内公开发行并在境内交易所上市,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通过发行存托凭证募集资金并接受发行地证券监管机构和交易所的监管。

5.存托凭证与股票的主要差异是什么?

答:存托凭证与股票均为权益性证券,但与股票相比,还存在一些差异:一是参与主体增加了存托人和托管人,分别承担存托职能和托管职能;二是存托凭证的持有人尽管可以实质上享受基础股票的分红、投票等基本权利,但因不是在册股东,不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而须通过存托人代为行使。

6.什么是存托协议?

答:存托协议是明确存托凭证所代表的权益,以及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存托凭证持有人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协议。投资者持有存托凭证即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视为其同意并遵守存托协议的约定。

从境外实践来看,存托协议一般包含如下条款:一是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存托人的名称、注册地、成立依据的法律和主要经营场所;二是基础证券的种类;三是发行存托凭证的数量安排;四是存托凭证的签发、注销等安排;五是基础财产的存放和托管安排;六是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是存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八是存托凭证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九是基础证券涉及的分红权、表决权等相应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和程序;十是存托凭证持有人的保护机制;十一是存托凭证涉及收费标准、收费对象和税费处理;十二是约定事项的变更方式;十三是存托凭证终止上市的相关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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