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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未开发房地产用地通过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转型用于国家支持的新兴产业、健康养老产业、文化产业、体育产业等项目开发建设。对按照新用途或者新规划条件开发建设的项目,应重新办理相关用地手续,重新核定相应的土地价款。
大力支持旅游项目用地。旅游项目中的自然景观及为观景提供便利的观光台、栈道等非永久性附属设施占用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土地,在不破坏生态、景观环境和不影响地质安全的前提下,可不征收(收回)、不转用,按现用途管理。
同时,鼓励工业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经批准的原工业用地范围内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且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等指标符合规定的,其增加建筑面积部分不再补缴土地出让金。
改进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方式,允许在出让合同中约定。土地出让价款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
进一步优惠工业用地地价。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工业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国有未利用地,且土地前期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15%执行。
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地,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关于优化土地要素供给的若干措施通知全文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优化土地要素供给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优化土地要素供给的若干措施》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