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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完善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监管指标值由3%调至4%

2018-06-08 17:57:27      参与评论()人

五、加强监督检查

(一)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督促并指导银行落实有关要求,发现商业银行违反本通知规定的,按照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监管措施。

(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对存款偏离度不达标银行,区分情节采取有关措施。对自然年内月末存款偏离度首次超过4%的银行给予风险提示。对自然年内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4%两次(含)以上的银行,自下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有关规定采取暂停部分准入事项等监管措施,并且作为其年度监管评级参考因素。对自然年内月末存款偏离度超过5%两次(含)以上的银行,自下月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规定采取暂停或限制其部分业务等监管措施;并要求其自下月起连续3个月以上提高90天以上存款比例,提高基数为本月90天以上存款比例,提高幅度为月末存款偏离度超出5%的部分。90天以上存款比例=剩余期限在90天以上存款/各项存款*100%。

(三)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密切跟踪、及时通报和纠正存款异动较大的银行。要求存款偏离度超过要求或存款管理不规范的银行制定详尽的整改计划,明确具体的整改措施和时间表,严格落实整改方案和责任。

(四)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督促并指导商业银行将存款偏离度作为扣分项纳入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区分严重程度相应扣减绩效考核评价得分。

本通知所称存款为一般性存款,不包含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存放款项。本通知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参照执行。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特定机构的存款偏离度监管另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2014年9月11日印发的《中国银监会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36号)同时废止。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2018年6月8日

关键词:快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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