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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阴阳合同”的话题近来持续发酵,这已经不是一个单纯娱乐界的话题,更成为一个有关纳税的严肃话题。
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通报,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该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这次税务机关的反应速度很快,事件从网上热炒到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不过就两三天的时间。这充分反映出纳税这个话题的热度。
“阴阳合同”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但其中的意思大家都很明白,就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及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有的对内,有的对外。
能签订“阴阳合同”的当事人通常不是普通的民众,很多是高收入者。有这么一种情况:中低收入者往往照章纳税,而一些不良的高收入者寻找种种渠道偷税、漏税、逃税。这显示出他们的“饕餮之心”。
“饕餮”是古代传说中的一种怪兽,其特征是好吃、贪婪,以至于它可以将自己吃掉。
其实,无论是“阳合同”还是“阴合同”都得不到法律保障。“阳合同”方面,只要有证据证明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就不受法律保护;“阴合同”方面,虽然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但违反国家法律、违反公序良俗的基本准则,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冒着这么大的风险还签订“阴阳合同”,只能说明其中巨大利益的引诱。
目前娱乐明星的薪酬征税办法,是按照劳务费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余额为纳税基数;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去收入额的20%,税率为2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万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不超过5万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0%-200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