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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打掉阴阳合同背后的“饕餮之心”

2018-06-05 09:27:50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有关“阴阳合同”的话题近来持续发酵,这已经不是一个单纯娱乐界的话题,更成为一个有关纳税的严肃话题。

6月3日,国家税务总局通报,针对近日网上反映有关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该局高度重视,已责成江苏等地税务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

这次税务机关的反应速度很快,事件从网上热炒到相关部门介入调查不过就两三天的时间。这充分反映出纳税这个话题的热度。

“阴阳合同”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术语,但其中的意思大家都很明白,就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及以上内容不相同的合同,有的对内,有的对外。

能签订“阴阳合同”的当事人通常不是普通的民众,很多是高收入者。有这么一种情况:中低收入者往往照章纳税,而一些不良的高收入者寻找种种渠道偷税、漏税、逃税。这显示出他们的“饕餮之心”。

“饕餮”是古代传说中的一种怪兽,其特征是好吃、贪婪,以至于它可以将自己吃掉。

其实,无论是“阳合同”还是“阴合同”都得不到法律保障。“阳合同”方面,只要有证据证明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就不受法律保护;“阴合同”方面,虽然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达,但违反国家法律、违反公序良俗的基本准则,也同样不受法律保护。冒着这么大的风险还签订“阴阳合同”,只能说明其中巨大利益的引诱。

目前娱乐明星的薪酬征税办法,是按照劳务费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根据相关税法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每次劳务报酬收入不足4000元的,用收入减去800元,余额为纳税基数;每次劳务报酬收入超过4000元的,减去收入额的20%,税率为2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万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2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万元的、不超过5万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30%-2000;单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万元的,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40%-7000。

包含明星在内的人群收入高没有问题,但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如果网传的“阴阳合同”是事实的话,可以逃多少税,大家都心知肚明。这是社会舆论沸反盈天的根本所在。当然,上述合同是否真实存在及如果合同存在是否就适用劳务报酬所得税计税办法,还有待税务部门最终的调查结果。

事件出来之后,影视概念股应声下跌,这说明人们对影视界整个群体的担忧。其实,“阴阳合同”这种现象并非单纯出现在演艺娱乐圈,其在体育圈以及房产中介圈等都广泛存在,或许换了一副马甲,但实质是一样的。

“阴阳合同”事件现在税务部门已经介入调查,相信不久会有一个权威的结果。但不论个案中是否有“阴阳合同”,都不能否认“阴阳合同”在社会中的存在,也不能否认利用类似“阴阳合同”偷税漏税的现象存在。

所以,希望这次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只是一个开始。通过法律的介入,该查的查,还公众以真相。国家税务总局将在已经部署开展对部分高收入影视从业人员纳税情况进行评估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风险防控措施,加大征管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时通过调查完善相关制度,堵塞漏洞。总之,希望这次“阴阳合同”事件的调查,可以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能发现并坚决打掉一些人、一些群体光环背后的“饕餮之心”。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相关人群不要存在侥幸心理,在大数据支持下,各种收入来源越来越多地存有可查的电子痕迹,所有个人收入未来将按照个人身份证号码即个人纳税号码留下记录,税务机关能够更快、更全面地查清纳税人的真实情况,铤而走险式逃税被发现的概率将大大提高,而带来的后果将会更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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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邹臻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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