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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税收优惠扩大至全国,投资初创企业所得税降七成

2018-05-17 09:10:09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此前,在没有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因为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笔征收,在高风险的创业投资领域,创投基金的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不管有多少笔投资亏损,只要其中一笔盈利就要缴20%的个人所得税。

杨志龙认为,该政策对于成熟企业经营里的科技创新也会产生推动力,比如企业本来在公司内部事业部做一个科技类的项目,以后可以把这个项目独立孵化出来,或者采用外部合作基金的方式孵化投资。

55号文还对初创科技型企业从5个方面进行了定义,主要条件包括接受投资时,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和年销售收入均不超过3000万元,设立时间不超过5年,接受投资当年及下一纳税年度,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的比例不低于20%等。

杭州高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杭州市创业投资协会会长周恺秉对第一财经表示,他认为,55号文对于初创型企业的两条认定条件可以放宽。

“首先是关于资产总额、销售收入的规定满足其一就可以,有些处在研发阶段的企业可能资产总额达标但销售收入不足够,另外5年的时间要求实际执行中也会遇到一些问题,有些借壳企业,可能转型了但名字还在,就会不满足初创型企业5年的时间限制。”他称。

而对于55号文将税收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杨志龙指出,还面临实际操作的问题。“各地执行部门对政策的理解学习还有一个过程,目前看还没有那么快,还需要大家磨合沟通,高效的完成政策支持。政策红利转化为投资行为还要靠执行下来。”他举例称,“按照55号文规定,基金所投的中小科创企业享有抵税政策,即使基金结束了,未来有关投资收益仍可以用来抵税,如果一个投资成本有70%的抵扣的话,其他没抵扣完的部分该如何转到其他项目上等问题还需在具体操作中磨合。”

政策红利应覆盖国家级高科技企业

据第一财经统计,对投资者的税收政策规定可以追溯到18年前,2000年至今,有关部门先后公布了6个有关创业投资的税收文件,对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标准进行了规定。

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是最早的一份文件,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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