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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春泉:低价倾销是不是不正当竞争?

2018-05-02 08:12:19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去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取消了低价倾销条款,网约车这样的低价坐车甚至免费、给补贴的,这种低于成本价格的倾销行为还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吗?

最近萍乡市某出租车企业将滴滴网约车平台运营企业告上法庭。终于到了法院必须为这类问题给个说法的时候。

查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期间的新闻报道,原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规定,遭到删除。一、二审时,部分委员曾建议保留,吴晓灵曾表示:“我问为什么取消(‘低价倾销’条款),他们说,因为这条在反垄断法里写出来了。过去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时候没有反垄断法,现在反垄断法里提出了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第二款就是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因为在反垄断法中有了这样的规定,所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中就把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产品的不正当行为拿掉了。”

常委会三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进行分组审议时,杨震、杨卫等委员再次提议保留“低价倾销”条款,终审颁布稿证明,少数委员要求保留的意见没有得到采纳。

那么,现在低价倾销是不是就合法了呢?也不是。

我们不妨比较一下原低价倾销条款和反垄断法相关条款,原来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这一条解读一下,其构成条件如下:第一,有低于成本价倾销行为;第二,具有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这一条也解读一下,其构成条件如下:第一,有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第二,没有正当理由,有正当理由的不算;第三,实施低于成本价销售的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通俗点说就是行业巨头、老大这样的企业,别的中小企业若想使用这条,对不起,不够格。

两者一比较就不难发现,原来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于任何经营者只要实施低于成本价销售,不管有没有合理理由,基本就可以做出不正当竞争认定。而现在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这条删除后,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定的话,普通企业不具备适用条件,必须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极少数大企业低于成本价且提不出合理理由情况下,才有可能认定为触犯反垄断法。这一条的规制和可适用范围已经大幅缩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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