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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意见》还采用了偏离度的设置以防控风险。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银行研究中心研究员栾稀告诉澎湃新闻记者,《意见》中的偏离度其实与货币基金中的概念一样,一般而言,货币基金都采取摊余成本法作为基本的计价方法,但机构内部都会对产品有个“影子价格”,以此对基金资产净值进行重估,两个价格间会有一定的差距,即偏离度。
《意见》规定,如果偏离5%或以上的产品数超过所发行产品总数的5%,金融机构不得再发行以摊余成本计量金融资产的资产管理产品。
对刚性兑付机构的惩处表述有所放松和模糊化
一旦发生刚性兑付,相关机构将受到惩处。《意见》明确,刚性兑付行为或为监管套利,或为违规经营,均需要进行规范或修正,并有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进行处罚。
具体而言,在刚性兑付的认定方面,《意见》共列出了四点情形:
(一)资产管理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二)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资产管理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三)资产管理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金融机构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四)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意见》的表述总体没变,认定为利用具有存款本质特征的资产管理产品进行监管套利,只不过将“适当处罚”修改为“行政处罚”。而在对于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的,《意见》则认定其为违规经营并点明了其监管主体包括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央行。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删去了征求意见稿中有关未予纠正和罚款的情况以及具体罚款标准的制定标准。
2017年11月发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到,非存款类持牌金融机构发生刚性兑付且未予纠正和罚款的,由人民银行纠正并追缴罚款,具体标准由人民银行制定,最低标准为漏缴的存款准备金以及存款保险基金相应的2倍利益对价。
中金固收团队认为,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意见》对刚性兑付机构的惩处表述有所放松和模糊化。征求意见稿为“加强惩处”,而最终版本为“进行惩处“。对非银机构的惩处表述模糊化,前者提到罚款并要求制定具体罚款标准,而后者只提到“依法纠正并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