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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摊余成本法可用于非标资产,却不能用于货币基金?

2018-04-28 09:08:33      参与评论()人

4月27日晚间,经国务院同意,《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发布。《意见》对刚性兑付的认定情形、净值化管理、惩处措施等都进行了细化明确。

“整体来看,这次和征求意见稿相比还是尽量考虑了实际情况,比如对于非标的重定义,还有非标允许摊余成本法等,但是决心还是不变的,最终目的还是要把非标资产清理完毕。”兴业研究兴业研究宏观团队分析师何津津向澎湃新闻记者如此表示。

对净值化管理进行多项补充,摊余成本法认定条件较为模糊

相比征求意见稿,《意见》对净值化管理规定进行了多项补充,其中便包括打破刚兑过程中的产品估值问题。

首先,净值生成应当符合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还需由托管机构进行核算并定期提供报告,由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被审计金融机构应当披露审计结果并同时报送金融管理部门。

在估值方法上,《意见》有所让步,并未一刀切要求所有资管产品使用市值法计价。对于符合条件的资管产品,《意见》允许其以摊余成本进行计量。摊余成本法,则是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收益,一般用于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报价的资产估值。

联讯证券董事总经理、首席宏观研究员李奇霖认为,之所以会做这种让步,一方面是因为在缺乏活跃交易市场的情况下,创造出一种能够切实反映信用风险变化的估值方法难度太大,另一方面是当满足封闭式、非期限错配、非资金池运作的条件下,事实上也就将流动性风险扫除了,摊余成本法和市值法并无区别。

《意见》显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部分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一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二是产品封闭式运作,且所投金融资产暂不具备活跃交易市场,或者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也不能采用估值技术可靠计量公允价值。

兴业研究宏观团队分析师何津津向澎湃新闻指出,按照《意见》规定,像非标这样的产品是可以利用摊余成本法的,但这就存在一个问题,比如像货币市场基金这种国际上都用摊余成本法来计量的产品,基本上都是做成开放式的,不可能做成封闭式的货基,然而其没有明确的时间期限,又有市场估值,这就意味着货基未来或许不能用摊余成本法了。

中金固收团队认为,《意见》对可以使用摊余成本的情况做出了规定,但仅“封闭式产品”可以使用摊余成本计量,实际范围仍较窄。尤其是货币基金不包括在内,摊余成本法的认定条件较为模糊,都需要后续细则加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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