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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险企偿付能力告急 监管锚定公司治理

2018-04-25 13:35:10    中国证券报  参与评论()人

路晓伟认为,未来应结合监管共性与行业实际,完善公司治理监管政策。他说:“监管体制调整到位以后,在银保监会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加强对保险业公司治理建设的指导,及时修订公司治理相关监管文件,保持政策的一致性、趋同性,同时适度兼顾行业差异化。加大公司治理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实行分类监管机制,对考核结果好的机构,在市场准入、产品审批等方面进行倾斜,支持其做强、做优、做大。”

  潜在风险隐患加大

除了粉饰其偿付能力和经营数据以外,近几年来,保险业在进行全面深化改革,“前端放开”赋予保险公司更大的经营自主权,然而,部分保险公司忽略或者无视“后端”风险管控的约束,大量涉及高风险业务,使得保险市场风险不断累积,潜在的风险隐患加大。

据知情人士透露,有的公司实际控制人把保险公司异化为融资工具,把保险资金作为投资工具,形成“激进产品、激进销售、激进投资、虚增资本”的高杠杆高风险的恶性循环。有的保险公司无视保险业经营发展和保险资金运用的客观规律,为获取高收益,一再提升资产端风险偏好。而这些铤而走险的行为,背后则是股东乱象及公司治理失效。有的保险公司股权结构复杂,部分股东通过多层交叉持股或代持股,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等协议控制,将看似零散的保险公司股权积少成多,实质上构成了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合并后的关联方持股比例远超监管上限,并最终形成实际控制人。

一些投资性公司成为保险公司股东,往往只是初始接口,其背后还牵涉一系列其他投资性公司和个人,由此形成树状发散,环环相扣的利益链条,有的嵌套十甚至更多,其隐藏的股东不得而知。

针对上述乱象,监管部门将公司治理作为监管的“重中之重”。自2017年4月至今,监管密集发布数十份重要文件,清退违规保险公司股权,将公司治理监管从柔性引导转向刚性约束;今年3月7日,原保监会修订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明确了保险公司股东准入、股权结构、资本真实性、穿透监管等方面的规范,将保险公司股东划分为财务Ⅰ类、财务Ⅱ类、战略类、控制类四个类型,并将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上限由51%降为三分之一。

中国太平洋寿险公司董事长徐敬惠表示,当前保险业转型升级到了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尤为重要和紧迫。公司治理监管的刚性约束需要不断加强。在他看来,公司治理是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石,从国际经验看,提升公司治理是实现金融稳定和推动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发展趋势,从国内实践看,提升公司治理是保险公司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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