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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解读融资担保新规,四项配套制度助力普惠金融

2018-04-24 09:54:36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对于《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施行前,融资担保公司自有资金投资比例符合原有监管要求,但未达到《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要求的,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不同时限的过渡期安排,达标时限不应晚于2019年末。

更为重要的是,银保监会负责人指出,对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主要将从以下方面进行管理。根据《条例》有关规定,《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明确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定义,是指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特许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的法律文件,规定了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换发、吊销、注销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条件和流程,规定了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对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许可证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此次新规对融资担保公司杠杆比例提出了新要求。《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将融资担保公司主要资产按照形态分为Ⅰ、Ⅱ、Ⅲ级,对资产比例进行了明确规定:一是融资担保公司净资产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的60%。二是融资担保公司Ⅰ级资产、Ⅱ级资产之和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70%;Ⅰ级资产不得低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20%;Ⅲ级资产不得高于资产总额扣除应收代偿款后的30%。另外,融资担保公司受托管理的政府性或财政专项资金在计算Ⅰ级资产、Ⅱ级资产、Ⅲ级资产、资产总额以及资产比例时应予扣除。

对于日后融资担保公司与银行的合作,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几大原则。一是自愿原则。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达成合作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二是平等原则。银担合作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三是公平诚信原则。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双方权利和义务;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对方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四是合规审慎经营原则。银担合作双方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建立可持续的、合规审慎经营的合作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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