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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融资担保业迎来银保监会1号文——《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4月23日,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对制定这四项配套制度进行了详细解读。
融资担保是担保业务中最主要的品种之一,是随着商业信用、金融信用的发展需要和担保对象的融资需求而产生的一种信用中介行为。1993年,我国第一家专业信用担保公司——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意味着真正意义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开始出现。20多年来,融资担保公司逐步从“野蛮生长”向“有序生长”规范经营转型。
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此前《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主要规定了融资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经营规则、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明确了加大政策扶持的要求。
为配合《条例》实施,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制订了《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融资担保公司资产比例管理办法》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公司业务合作指引》四项配套制度。
银保监会负责人指出,配套制度有利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更好地支持普惠金融发展。具体而言,《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对符合一定条件的的小微企业和农户借款类担保业务,设定了75%的权重;对《条例》规定主要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的条件进行了细化,明确为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业内人士指出,这将引导融资担保公司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担保业务规模。
对于过渡期和达标时限的安排,银保监会负责人指出,为减少新的监管规则出台对融资担保公司经营产生影响,在起草配套制度的过程中,多次公开征求各方意见,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关键监管指标测算,确保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并使各方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预期。
在《通知》和有关配套制度中,对部分业务的新老划断原则和过渡期安排等事项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对《条例》施行前发生的保本基金担保业务,存量业务可不计入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但应向监督管理部门单独列示报告;对于2017年10月1日前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继续执行原有监管制度有关规定,2017年10月1日后发生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集中度指标按照《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