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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看到了被处罚2600多次的鸿茅药酒,明知虚假宣传,但维权真难

2018-04-18 09:10:07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消费者质疑鸿茅药酒是否为“百年鸿茅”

来自北京的当事人张耀军并未针对鸿茅药酒功效提出质疑,而是对鸿茅药酒的广告语的内容提出质疑。张耀军在诉讼中提出,2015年3月以来,北京电视台播放的“鸿茅药酒”广告涉嫌虚假宣传。因为鸿茅药酒的广告中宣称其入选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鸿茅药酒”是“百年鸿茅”。张耀军认为,这些内容并不属实,是在欺骗消费者。事实上,在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第四批名录中根本没有“鸿茅药酒”,其宣称完全是虚假、欺骗。但在起诉后,“鸿茅药酒”进入到扩展的名录中。

2015年4月20日,张耀军以EMS快递向北京市工商局书面投诉举报“鸿茅药酒”广告涉嫌虚假宣传,要求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5月11日,张耀军收到北京市工商局以办公室名义于5月5日作出的《投诉举报告知单》。

针对该告知单的内容,张耀军认为:北京市工商局没有认真履行广告监管的法定职责,告知单答非所请,没有就他投诉的“鸿茅药酒”是否涉嫌虚假宣传进行实质审查;该告知单对事实认定的主要证据不足;3、该告知单在程序上是违法的,告知单是由北京市工商局以办公室名义作出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办公室不具备独立的行政执法行为能力,因此其程序违法。张耀军认为,北京市工商局以其办公室名义作出的被诉告知单没有证据支持,程序违法,故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北京市工商局针对他的投诉作出的被诉告知单,责令北京市工商局对投诉举报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张耀军虽针对“鸿茅药酒”广告涉嫌虚假宣传向被告进行了举报,但是,因张耀军目前无法证明其在举报前受该广告引导成为了购买该商品的消费者,也无法证明该广告对其权益产生影响。2016年2月,海淀区法院作出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

电视台播放鸿茅药酒违法广告被强执

这两名消费者质疑鸿茅药酒的功效、广告宣传,虽然最终均以败诉告终,但并不代表鸿茅药酒的广告宣传不存在问题。武汉市江汉区法院的一份行政裁定书披露了鸿茅药酒广告宣传问题的冰山一角。

这份司法文书载明,武汉市工商局经调查核实确认,2016年4月18日至2016年10月19日,武汉电视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在武汉电视台1至7频道电视上代理发布了“包括鸿茅药酒在内的12则药品、保健品广告;这些广告存在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内容,说明有效率和治愈率,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保证;内容不真实、不科学准确,欺骗并误导消费者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均违反广告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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