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国家药监局表态“鸿茅药酒”是药 非处方药广告“特权”该管管了

2018-04-17 16:45:18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是“药”是“酒”的争论将鸿茅药酒推向风口浪尖。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此表态。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表示,2003年1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布第六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323号),公布鸿茅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2004年至2017年底,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中,共检索到鸿茅药酒不良反应报告137例。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内蒙古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严格药品广告审批,加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我国媒体广告充斥大量药品广告,是非常不正常的,也说明药品市场太不规范,公众素养需提高。药品广告宣传标准由原工商局发布。非处方药能否打广告,国际上没有统一做法。但即使是允许做广告的国家,也是在审查、处罚、媒体限定等方面非常严格的。”一位药品专家表示。

非处方药的广告特权

车厢广告、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等等,非处方药广告已经遍布视线可及。但是在人们自我诊断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这类广告给不合理用药带来了空间,也给人们的身体带来了风险。

“与处方药相比,在广告宣传上,非处方药的广告可以在大众媒体进行传播,而处方药只能通过专业媒体,不过都是需要国家相关的部门审批,拿到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后才能发布广告。按照2007年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广告应按照说明书内容,但说明书的内容就比较宽泛,如果用药理里面的词,就能打擦边球。”一位参与非处方药遴选的专家表示。

根据原国家食药监局联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2007年3月13日发布的《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局令第27号),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是药品广告审查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广告的审查工作。”

《广告法》中更是详尽规定“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并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广告仅供医学药学专业人士阅读’,非处方药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但经内蒙古药监局审批的【蒙药广审(视)第2017120232号】鸿茅药酒广告中,“鸿茅药酒 每天两口”、“中老年健康需要每天呵护”、“270余年养生上品”、“逢节气注意养生”等广告用语,都被审批过关。

相关报道:

    404 提示信息
    404

    您访问的页面找不回来了!

    返回首页
      您感兴趣的信息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