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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美贸易摩擦持续升温。美方发布对华301调查项下征税产品建议清单,建议税率为25% ,涵盖约1300个税号的产品,涉及商品金额约500亿美元。中方随后发布公告采取措施,将对原产于美国的大豆等农产品、汽车、化工品、飞机等进口商品采取加征关税措施,税率为25%,涉及2017年中国自美国进口商品金额约500亿美元。与此同时,双方先后在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构(下称“DSB”)针对对方争议措施提出磋商请求,正式启动WTO争端解决程序。
如果说互相加征关税因更易受到经济、政治、外交等因素影响从而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那么在WTO中的较量则在法律的框架内提供了一个更具可预见性的分析空间。笔者认为,包括法律应对在内的长期准备应更加受到重视。
美方指控有备而来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一直是美方指责中方时所用的借口。在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每年发布的《特别301报告》中,中方都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的名单。2007年4月,美方首次就知识产权保护和执行问题将中方诉至WTO,涵盖知识产权保护的刑事门槛、海关执法及著作权保护等具体问题,涉及刑法及相关条款的“两高”司法解释、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
此次,美方第二次在DSB对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发难,认为中国法律在技术转让合同终止后未对外方权利予以保护,且对外方施行歧视,具体涉及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合同法。两案对比可以看出,美方对中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指责开始从静态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转向动态的知识产权流通领域。相应地,美方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关注开始从基本法律规范延及政策、做法等各种措施。
从今年3月发布的《对华301调查报告》来看,美方的针对性很强。从经济领域来看,美方此次调查重点是中方利用外资以及对外投资。尽管两者都是中方日益强调开放的领域,但囿于缺乏像WTO法那样的国际投资法制,投资政策的本地化往往成为被“攻击”的目标。从产业分布来看,美方的关注点涵盖了汽车、航空等传统行业以及信息网络等新兴领域。这些领域都是技术密集型领域,是技术贸易的高发区,受到重点关注也就不足为奇。从争议措施来源看,美方的指控涵盖从中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到国家战略、行业政策乃至政府做法等方方面面。
中方剑指单边主义
对此,中方先是在4月3日向WTO质疑了美方的拟实行关税措施。至于这些关税措施的法律基础,中方认为美方的《1974年贸易法》第301至310节(《美国法典》第19卷第2411至2420条)以及据此做出的涉及中方技术转让、知识产权及创新的法律、政策及做法的调查事实和采取的行动,以及依据第301节采取行动和就此征询公众意见的公告与WTO的规定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