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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担保业迎来银保监会1号文,实施细则只严不松

2018-04-10 09:33:54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同时,倡议书显示,担保公司要杜绝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从事自营贷款或者受托贷款的行为。自有资金的运用要符合国家关于融资担保公司资产安全性、流动性的规定。

对于此次银保监会“1号文”对于融资担保公司的影响,金融监管研究院指出,这是银监保监合并后下发的第一道文件,对于《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构成有效补充。

具体而言,首先,办理融资担保业务必须取得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牌照不得开展业务。融资担保业务包括借款类担保业务、发行债券担保业务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其他融资担保是指担保人为被担保人发行基金、信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证券等提供担保的行为。

其次,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适当放宽。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

第三,对融资担保公司的资产分类Ⅰ、Ⅱ、Ⅲ级,并对资产比例进行管理,保证流动性。

最后,禁止银行与非持牌融资担保公司合作。银行与融资担保公司合作向小微企业和“三农”进行政策倾斜,对于风险容忍度、融资成本、费率等予以优惠条件。

按照《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除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小微企业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且被担保人为农户的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75%外,其他借款类担保业务权重为100%。该《办法》要求,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重为80%。除此以外,其他发行债券担保业务权重为100%。而其他融资担保业务权重为100%。

对此,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熊启跃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这个权重比授信权重还高,对于担保公司的杠杆监管要求比较严格。

经过融资担保公司监管治理之后,融资担保公司的数量已呈现收缩态势。以北京为例,2月26日,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下称“北京金融局”)官网更新的2017年统计资料发布表显示,截至2017年底,北京市融资担保公司数量75家,相比2016年底减少了21家,相比2015年底减少了45家。

值得注意的是,银保监会“1号文”只是面向融资担保公司提出的原则性纲领文件,具体实施细则还有待地方金融办进一步实施。银保监会称,各地可根据《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出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应当符合《条例》及四项配套制度的规定和原则,且只严不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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