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于1991年与深宝安签订第一份上市协议,此后根据市场发展和监管实践,先后进行了5次修改,顺应了资本市场监管体制机制的发展变化,体现了交易所监管职能和监管方式的优化完善,对培育市场契约文化发挥了积极作用。2018年1月1日,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正式实施。作为资本市场一部重要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围绕加强党对交易所的领导、完善交易所内部治理结构以及强化交易所一线监管职能等方面作出系列制度调整,其中第五十八条规定,交易所应与申请上市的公司订立上市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现场检查、惩罚性违约金等内容。相关规定丰富了交易所监管的“工具箱”,给一线监管装上“牙齿”。为全面做好新形势下一线监管各项工作,补短板、强弱项、防风险,深交所以落实《管理办法》为契机,启动了上市协议的修订工作。在上市协议修订过程中,深交所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征求上市公司代表和专业律师对修订内容的意见诉求,回应关切、改进完善。
此次修订,遵循“适应新要求、解决老问题”的基本思路,对旧版协议进行了全面优化,内容更加完备、形式更加规整,主要有以下三方面内容:
第一,落实《管理办法》新要求,强化一线监管职能。一是丰富监管手段。明确交易所可对上市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以及检查的方式措施。明确上市公司违反规则协议的,除了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外,深交所还可按规定采取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收取惩罚性违约金等惩戒措施。二是明确交易所重要职权,包括实施停复牌、风险警示,作出暂停、恢复或终止上市决定等,实现监管链条全覆盖。三是充实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监管依据。明确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相关义务。上市公司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二,体现契约精神,突出交易所自律管理属性。一是明确交易所的义务和服务职能。深交所与上市公司共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依法依规履行职能。除了实施自律监管,深交所为公司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停复牌办理,及公司信息披露、并购重组等业务提供设施、咨询、培训等服务便利。二是明确内部救济机制,提高自律监管公正性和透明度。协议规定,深交所建立自律监管内部救济制度,保障上市公司对深交所相关重大自律监管决定申请听证、复核的权利。此外,为进一步畅通内部救济渠道,优化实施程序,加大对上市公司等当事人的保护力度,深交所还相应对《听证程序细则》《上诉复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进行了修订,拟近期对外发布。三是调整争议解决条款,给予上市公司一定选择权。原上市协议为指定仲裁管辖,为保障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此次修订提供有管辖权法院起诉及仲裁两套方案,允许上市公司自行选择争议解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