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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如何征收房产税? 地方政府以需定收,收入用于公共开支(5)

2018-03-12 09:29:55      参与评论()人
体系化的限制条款

虽然美国房产税的征收主体为地方政府,同时拥有着通过年度财政预算调整税率的权力。但为了制约地方政府对于税负的无节制上调,美国各州均制定了一系列的限制条约。在美国林肯土地政策研究院(Lincoln Institute of Land Policy)中发布的重点政府报告页面内,列举了较为完全的美国房产税税收限制条款,主要分为税率限制、税收收入和支出限制、评估价值增长限制、充分披露要求等几类。

1、税率限制

具体操作上既有对总税率的限制,也有分州、县、市、镇、学区等区域分别限制其税率,目前全美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州制定了相应的限制条款。例如在亚拉巴马州,在规定州的总税率不超过0.65%的同时,还分别规定了县政府用于一般用途的房产税税率不超过0.5%,用于债务还本付息用途的房产税税率不超过0.25%,用于债务还本付息以外用途的房产税税率不超过0.5%,学区的税率不低于1.0%等。

2、收入和支出限制

全美约有9个州对房产税收收入或支出的增长设置了限制。其中有将收入和支出综合考量限制,也有单独限制支出或收入。例如在加州规定,州和各地方政府房产税税收收入的增长不得超过生活成本的变化和人口的变化。

3、评估增长限制

全美约有19个州及特区对各类型房产评估价值的上涨幅度设定了限制。同时部分州将不同类型用房的评估价值相联系制约,例如假设自住用房的评估价值增长率低于3%,则另一类别的农用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也将受其限制。

4、充分披露要求

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要求对相对上年增税时的披露、二是要求对相对上年不增税或者减税的披露,三是要求对恒定税率的披露。目前全美有11 个州存在此类限制条款。

 

(原题:《美国如何征收房地产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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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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