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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文落实P2P网贷监管暂行办法(4)

2018-02-28 17:10:20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十四)暂停开展校园网贷业务。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2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园网贷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47号)等相关规定,开展校园网贷业务整治。现阶段一律暂停网贷机构开展在校学生网贷业务,逐步消化存量业务。具体按照上述通知以及国家相关部门最新要求执行。

(十五)落实银行资金存管。各地、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网贷机构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落实银行资金存管,具体按照《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其他相关规定执行。鼓励优先选择在本省设有经营实体的商业银行实现银行资金存管。

(十六)做好合格出借人审查和风险提示。各地、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网贷机构做好合格出借人审查,对出借人年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风险偏好、风险承受能力等进行尽职评估,不得向未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评估不合格的出借人提供交易服务;网贷机构向出借人以醒目方式提示网络借贷风险、禁止性行为,尤其是风险自担原则,并经出借人确认。

(十七)及时准确进行信息披露。各地、各级监管部门依法监督网贷机构严格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信息披露指引》做好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其官方网站及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其他网络渠道显著位置披露本机构所撮合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并按要求定期向监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

(十八)妥善解决纠纷。网贷机构、出借人、借款人等相关各方之间出现的纠纷,鼓励通过自行和解、请求广东互联网金融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调解等途径妥善解决,也可通过向仲裁部门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解决。

三、明确职责分工

(十九)落实部门管理责任。省金融办具体承担本省网贷机构的机构监管日常工作,包括对网贷机构的规范引导、备案管理和风险防范处置。银监部门省级派出机构负责制定本辖区网贷机构业务活动监督管理制度,并实施行为监管,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网贷机构的风险处置工作,建立跨部门跨地区监管协调机制。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对网贷机构业务活动涉及的电信业务进行监管。省公安厅牵头负责对网贷机构的互联网服务进行安全监管,依法查处违反网络安全监管的违法违规活动,依法打击网络借贷涉及的犯罪。省网信办负责对金融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内容等业务进行监管。省工商局负责依法登记注册网贷机构,对违反工商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查处。

关键词:P2P网贷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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