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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发文落实P2P网贷监管暂行办法

2018-02-28 17:10:20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2月28日,广东金融办在其官网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全文分为四部分内容,共计二十六条细则,文件自2018年3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据通知,公安部门依法指导、监督网贷机构在完成备案登记后上线运营30天内,到注册地所在市级公安机关办理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手续,安全等级应当不低于三级;鼓励P2P平台优先选择在广东省设有经营实体的商业银行实现银行资金存管;网贷机构应当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发现网贷机构主要办事机构与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住所不一致的,应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通报后应依法进行处置。

以下为全文:

省金融办 广东银监局 省网信办 省公安厅 省工商局 省通信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粤金〔2018〕14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 工信部 公安部 网信办2016年第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我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业务活动,促进我省网络借贷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业监督管理

(一)强化市场准入。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具体管理办法由省金融办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各地、各级监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已存续网贷机构严格开展现场检查、整改验收等工作,对验收合格的指导办理备案登记相关事宜。对不配合监管、拒不整改、有意逃避监管或整改验收不合格等已存续网贷机构,视具体情形由相关部门依法实施处罚,依法予以查处;其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另行新设立或投资入股网贷机构,各地、各部门应对其予以重点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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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P2P网贷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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