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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重点整治中介乱象(2)

2018-02-09 18:00:21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公估人规定》还表示,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已完成备案的保险公估机构持续符合《资产评估法》及《公估人规定》有关要求,实行保险公估机构年度报告制度;优化分支机构管理,切实防止内控差、风险隐患大的保险公估机构滥设分支机构;强化保险公估机构的管控责任,要求其对有风险隐患的分支机构采取整改、停业、撤销等措施;承接《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中从业人员管理有关规定,引入执业登记管理,明确保险公估人是执业登记的责任主体,应当为其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明确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属地监管责任,强化行为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在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方面,《公估人规定》对保险公估人及其从业人员的从业禁止行为作出明确规定,加大对出具虚假公估报告的处罚力度;对公估程序进行规范,例如,要求保险公估人对其受理的保险公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2名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承办,保险公估报告应当由至少2名承办该项业务的从业人员签名并加盖公估机构印章;完善风险防范流程,对职业风险基金缴存比例、职业责任保险投保额度等作出细化要求等。

值得注意的是,《公估人规定》新增行业自律。《公估人规定》要求,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依法制定自律规则,对保险公估人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实行自律管理,并参照《资产评估法》规定了行业自律组织的职责范围。规定保险公估人和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自愿加入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

根据公开数据,2017年,获保监会批复成立的保险中介公司有25家,包括10家代理公司、14家经纪公司和1家公估公司。

经纪业务许可证有效期3年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经纪人规定》)主要实现了从“主要管机构”到“重点管业务”的转变,将进一步规范保险经纪业务,防范风险,维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

《经纪人规定》共8章109条,在《保险经纪机构监管办法》《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基础上,对保险经纪人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更加全面和详细的规定。

《经纪人规定》有四个方面突出特点,一是完善市场准入退出;二是对已取消许可的事项进行有效管理;三是促进专业化和规范化经营;四是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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