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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布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重点整治中介乱象

2018-02-09 18:00:21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近日,保监会出台《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和《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这是继《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办法》出台之后,保监会又出台的两份监管新规,两项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实施。

近年来,随着保险中介行业的从业主体数量增多以及行业发展增速加快,保险中介行业也相继出现一些乱象。

此前,保监会中介监管部副巡视员施强曾公开表示,新的监管规定在保险经纪人监管和保险公估人监管方面,将做到细化准确条件和规范市场退出、落实简政放权的要求并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抓住关键环节并规范经营秩序等。他表示,制度建设既是前期清理整顿、化解风险的成果,也是正本清源、深化改革的过程。目前保监会总的思路是以保险法为统领,针对保险中介市场的三种人,三类业务分门别类制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人的监管规定,提高规章的统筹性,通过制订这三部规章,实现从过去管机构、管批设到将来管人、管行为的转变,这是保险中介发展与监管的顶层设计

备案前不得开展保险公估业务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以下简称《公估人规定》)共8章111条,主要内容包括经营条件、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明确了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备案的要求和程序,规范了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要求,并在强化自律管理、严格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制度安排。

2014年初至2016年初,保险中介监管开展了大规模的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以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为抓手,以风险为导向,开启了新一轮保险中介市场监管改革。

《公估人规定》在《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从业人员、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基础上,结合近年保险中介市场清理整顿以来市场出现的新情况以及监管面临的新环境,完善了相关制度。

《公估人规定》对公估人的经营条件进行了规定。首先,落实了《资产评估法》对于机构设立的形式要求,明确保险公估机构应当以公司或合伙形式设立,并对股东和合伙人中公估师比例、机构中公估师最低数量提出要求;并且,将保险公估机构划分为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和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以负面清单形式强化对保险公估机构股东、合伙人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的审查;规定保险公估人经营保险公估业务,应当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在规定时间内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备案,保险公估人在备案公告前不得开展保险公估业务;从保险公估经营实际考虑,要求其具备一定金额的营运资金并实行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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