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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开罚和熙投资违规交易慧球科技旧案:董事长被罚40万(6)

2018-02-07 10:08:04      参与评论()人

第四,当事人还提出和熙2号与顾国平是一致行动人,顾国平是交易决策人,和熙3号、和熙23号、和熙6号不能与和熙2号合并计算,未超过5%持股比例,和熙投资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意见,我会认为不成立。一是和熙投资作为上述4支基金管理人,对上述产品设立、交易、风险控制进行负责,和熙投资实质上已经能够控制相关账户包括其担任投资顾问的平安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交易,为“慧球科技”的老股东北京瑞尔德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工商银行广西分行退出及顾国平取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提供融资等安排;二是和熙投资已代表和熙2号与顾国平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并实际代表和熙2号(登记在该账户下股权为3.8%)在慧球科技董事会中行使表决权。即使如当事人所说此时表决权由顾国平支配,并不能排除和熙投资具有和其他一致行动人行使表决权的可能;三是虽然和熙投资代表和熙3号、和熙23号与平安证券签订的协议文件中约定互换期间“无权要求平安证券参与标的股东大会及表决事项”,但是作为一致行动人的平安证券仍然具有和熙投资一致行动并行使表决权的能力;四是即使在2015年4月“慧球科技”临时股东大会上和熙投资未代表和熙3号、和熙6号、和熙23号参加表决,不能排除和熙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没有行使表决权的能力。事实上,在该股东大会前,顾国平通过和熙投资管理的和熙2号持有的3.8%股权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上述产品持有的股份放弃表决也不会改变股东大会议案通过的结果。

第五,根据《证券法》第八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和熙投资超比例持股后,至今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熙23号虽然首次买入的时间在2015年7月14日,但也属于法定限制转让期内。

第六,康伟是和熙投资法定代表人兼董事长,是对和熙投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对和熙投资超比例持股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在限制转让期内买卖证券的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虽然和熙2号等4支基金产品基金结构不同,但康伟作为和熙投资负责人同时在上述基金产品中均持有份额,其中和熙6号、和熙23号还直接担任基金经理,上述情况进一步表明和熙投资管理的账户受同一主体控制,不同产品之间未做到相互独立,与公募基金管理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应当追究和熙投资及其负责人康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及违反法定限制转让期不得买卖股票规定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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