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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向欧盟提交意见书:望重新考虑设立中间母公司要求(2)

2018-01-31 09:24:38      参与评论()人

中方提交的意见书中,希望欧盟当局能够重新考虑,不将非欧盟金融集团分行的总资产纳入资产计算范围,且分行不纳入新成立的IPU。

中国金融监管当局给出的4点理由则是,首先,按国际惯例,中国监管当局作为母国监管当局,负责监管中资银行境外分行,并与境外监管当局保持密切合作;其次,鉴于中资银行在欧分行主要为在欧中资企业提供批发业务,其零售业务规模很小;再次,IPU政策的制定出台,应避免与FSB现有要求产生政策叠加,以免导致计划外的负面效果;最后,多方认为欧盟拟出台的IPU要求是对此前美国中间控股公司要求的回应,“但是,欧盟设立IPU的资产门槛要求较低,为300亿欧元(美国相关要求的门槛为500亿美元),这样更为严格的要求可能会引发其他监管当局相继出台类似规定,进一步降低银行为实体经济和贸易提供融资的能力。”上述意见书称。

在意见书的最后,中国金融监管当局称,金融控股公司和混合金融控股公司的相关监管规定需进一步明确。

“尽管在欧中资银行主要通过拥有银行牌照的子行、分行开展业务,但还设有少数非银机构。我们与欧洲央行有同样的关切,认为需要进一步明确金融控股公司和混合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要求。”意见书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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