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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向欧盟提交意见书:望重新考虑设立中间母公司要求

2018-01-31 09:24:38      参与评论()人

这份意见书是中国央行和银监会对欧盟委员会2016年11月发表的《关于进一步增强欧盟银行业风险抵御能力的政策提议》所做的评论,特别针对《资本要求指令》(CRD)第21b条款。该条款要求在欧总资产超过一定标准的非欧盟金融集团在欧盟设立中间母公司(Intermediate Parent Undertaking,IPU)。

2016年11月23日,欧盟委员会公布了一揽子针对在欧盟运营的大型外资银行的新监管提案,要求总部不在欧盟、“大而不能倒”的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在欧盟内持有更多资本。这一系列提案被视作对此前美国加强大型外资银行监管的回应。

2014年2月,美联储正式出台了加强大型外资银行监管新规,把在美国运营的部分大型外资银行纳入和本国大型银行相同的监管框架。按照规定,未来只要是资产超过500亿美元的大银行,不管是美国银行还是外国银行都将实施包括资本比率、风险管理、压力测试和流动性要求在内的统一监管标准。

因此,在中国金融监管部门提交的意见书中,首先提及的就是“目前,中国监管当局尚未对在华外资金融机构提出任何类似设立IPU的要求”。

无独有偶。2017年5月,日本金融服务局联手日本央行也公开了一份关于设立欧盟中间母公司的联合意见书。开篇同样强调,日本并未对在日本的外资金融机构提出设立IPU的要求。

按照当时欧盟委员会的初步估计,有19家外资银行将需要设立IPU,这些外资银行除来自华尔街外,日本和中国均有4家银行将受限于欧盟新规,分别为总部在日本的三菱日联金融集团、三井住友金融集团、瑞穗金融集团和野村控股,总部在中国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总部位于美国的美国银行、花旗银行、高盛、摩根大通、摩根士丹利、纽约梅隆银行、美国道富银行、富国银行,此外还包括了瑞士信贷、瑞银和加拿大皇家银行。

在第二点意见中,意见书提出,考虑到潜在合规成本可能高于预期监管效果,中国希望欧盟当局能够重新考虑设立IPU门槛为300亿欧元的要求(相比之下,美国对外资金融机构设立中间控股公司的门槛为在美总资产超过500亿美元,且分行不纳入计算范围)。

按照去年11月欧盟委员会公布的一揽子监管提案,被欧盟认定为全球系统性重要银行,或是在两个以上欧盟国家持有资产达到超过300亿欧元的银行,需要设立“中间母公司(IPU)”,将它们在欧盟的活动整合在中间母公司之下,并有单独资本金支持从而在不需获得总部行额外支持的情况下,即使倒闭也能吸收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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