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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两个“毫不动摇” 促进国企民企共同发展(2)

2018-01-31 09:24:20    第一财经  参与评论()人

具体说来:

1.混合所有制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立足于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经验,提出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是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既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功能、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也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撑起中国经济的“一片蓝天”。

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这是我们党认真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的实践经验做出的重大决策,是对基本经济制度的丰富和发展。目前,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既有市场竞争又有业务合作,共同构成基本经济制度的内容。这种矛盾的同一性决定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和谐共生的关系,双方通过交叉持股、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进一步深化合作,共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做贡献。

2.推动国企民企深化合作共同发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在各领域各环节全面深化,国有企业以市场化为导向和牵引,企业竞争力进一步提升,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呈现崭新局面,取得丰硕成果。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不排斥非公有制经济,而是以开放的姿态引入民营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民营企业可以从自身比较优势出发,以企业的发展为依据,积极融入国有企业改革。民营资本投资主体可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或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增资扩股以及企业经营管理;民营资本投资主体可以货币出资,或以实物、股权、土地使用权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出资;企业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转让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在意向受让人资质条件中对民间投资主体单独设置附加条件。

1月19日正式实施的《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中,放宽了民航三大航空公司——中国国航、东方航空、南方航空国有或国有控股要求,允许国有相对控股,这意味着民营企业参与民航等这类特殊功能类的国有企业的混改有了更大的政策空间。

2015年9月发布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同时鼓励国有资本以多种方式入股非国有企业。通过积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并将其作为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推动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相互促进、和谐发展。

(作者系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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