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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债负面清单从严调整,子公司违规将影响母公司发债(2)

2018-01-19 09:34:34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修订版负面清单指引还增加了对失信行为的关注,“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发行公司债券”。

一位券商投行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介绍到,在债券发行过程中,需要全面、准确地披露发行人失信被执行记录和未决诉讼等情况,此次私募债负面清单的修订,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发行人资质,降低债券市场风险。

另外,修订版负面清单指引增加了“本次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限制发行文件存在虚假记载等情形的发行人发行私募债券。

事实上,对于私募债“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行为,证监会等监管部门一直予以惩戒。

以五洋建设2015年和2016分别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非公开发行两只公司债为例,近日,证监会在向其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表示,五洋建设向合格投资者披露含有虚假财务信息的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并因此对五洋建设予以警告,对五洋建设及涉事人员均处以罚款。

防止资金“脱实向虚”

第一财经记者注意到,证券业协会此次修订版负面清单指引,还进一步细化了对资金募集使用的管理。

在原版负面清单第五条的基础上,修订版负面清单指引进一步扩充为“擅自改变前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而未纠正,或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用途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募集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发行人”。

在资金使用方面,为了严厉打击资金“脱实向虚”的行为,此次证券业协会修订版负面清单指引还新增了一条,“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持有以交易为目的的金融资产、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或本次发行债券募集资金用途为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事实上,近年来,一些公司非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资金后,投资金融资产的行为屡见不鲜,违反了《公司债券交易与管理办法》,这些违法行为也多次遭到监管部门严厉打击。

以亿利资源为例,此前由于非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资金购买信托产品,遭内蒙古证监局责令整改;马鞍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非公开发行债券后,由于将募集资金转借他人、用于股权投资,也遭到上交所通报批评处理。

一位债券承做人士对记者表示,未来这些违反《公司债券交易与管理办法》而受到监管措施的发行人,在此次负面清单调整的背景下,发债融资可能会遇到困难。他认为,未来债券市场一级发行和二级交易将迎来统一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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