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私募债负面清单从严调整,子公司违规将影响母公司发债

2018-01-19 09:34:34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第一财经从沪上多家券商投行部门了解到,近日,证券业协会已向各家券商下发《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承接负面清单指引(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私募债发行负面清单面临全面调整。

据记者了解,本次修订4条、新增4条,相比于此前版本,强化了对债券募集资金的规范管理,防止资金“脱实向虚”,对于失信行为更是严加惩戒。

另外,对于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禁止发行债券时限由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并将违反其他公司债券相关规定或受到自律监管措施的发行人也一并纳入负面清单。对重要子公司存在负面清单规定情形的,视同发行人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违规发行人禁发时间延长

修订版负面清单指引第一条即规定,对于发行人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公司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的,禁止发行债券期限由12个月延长至24个月。

而原负面清单第三条,仅限制了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被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措施的发行人,一些违反其他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的发行人并未受限,大量受自律监管措施的发行人并未受到负面清单限制。

在此基础上,此次修订版负面清单指引将违反其他公司债券相关规定,或者受到自律监管措施的发行人也一并纳入负面清单。“最近12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最近6个月内因违反公司债券相关规定被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组织采取纪律处分”。

另外,证券业协会还将负面清单原第四条修订为“最近两年内财务报表曾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影响尚未消除,或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进一步加强财务会计信息披露质量。

值得注意的是,证券业协会将子公司事项纳入母公司范畴,穿透核查。

证券业协会在修订版负面清单指引中明确,“对于总资产、净资产或营业收入任一项指标占比超过30%的子公司存在负面清单第(一)条至(五)条、第(九)至(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视同发行人属于负面清单范畴”。

严惩失信行为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