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经济频道首页 > 经济要闻 > 正文

环保部:中央环保督察将关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2)

2018-01-10 09:29:25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王金南介绍,目前我国的环境立法中,作为基础性环境保护法律的《环境保护法》尚未明确规定“生态环境损害”的概念,其他环境保护单行法也未针对具体生态环境要素本身的损害进行规定。生态环境损害不同于传统的人身、财产损害,生态环境损害实质是公共环境利益的损害,具有模糊性、公共性和综合性。

王金南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经济持续高速增长、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加速的同时,也引发了日益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排污者造成的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损失得不到赔偿,公众的环境权益和生态系统得不到保护。

9日,环保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介绍,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实现损害担责的需要,是弥补制度缺失的需要,也是履行法定职责的需要。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改善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是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需要。

贵州省环境保护厅厅长熊德威在视频会议上介绍,贵州省在试点中,在全国率先建立了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司法专门机构,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案件的管辖。成立了市、县二级生态环境保卫专门队伍。全省形成了联合打击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公、检、法三位一体的专职司法架构。

贵州省还建立完善了公益诉讼机制。率先建立了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相关激励机制,以应对提起公益诉讼动力不足的问题。

如原告一律不用预交受理费,败诉则免交受理费,公益诉讼鉴定、检测费等可申请公益资金垫支,以及探索推动出台给胜诉原告适当奖励等,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尽量减轻负担和压力,并给予适当奖励。

视频会上,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党组书记、局长辛世杰介绍,重庆市突出保护好三峡库区和长江母亲河环境安全的重要战略定位,将国家“规定动作”与地方“自选动作”相结合,把“发生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赔偿权利人认为有必要的”纳入重庆赔偿责任范围,重点加大对库区水环境造成损害的工业废水、固体废物案件等损害追责力度。

辛世杰介绍,重庆市选择4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分别采取磋商和诉讼方式进行索赔。目前,重庆龙璋纸业有限公司渣场渗滤液污染环境等3个磋商案件赔偿金1689万元已全部履行,自行修复项目已通过验收,替代修复工程正按计划推进;重庆藏金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偷排废水诉讼案件已经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400余万元用于开展替代修复。通过索赔,充分发挥了赔偿制度震慑作用。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