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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年银监会公告频发:首个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监管标准出台!(2)

2018-01-08 09:08:39    第一财经APP  参与评论()人

中国工商银行公司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蔡谦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办法》突出了加强系统性风险防范,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监管定位,重新明晰了委托贷款主体的业务定位和各当事方职责边界,强化了对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的控制。

《办法》尤其明确贷款用途不得用于五大类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的规定,尤其是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另有规定除外),以及不得用于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重点规定。这使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能够更好的厘清边界、回归本源、服务实体,可以降低现金融出过度杠杆化以及避免委托贷款用途异化等风险隐患,具有很好的监管和指导作用。

蔡谦指出,对于《办法》将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严格区分,该《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分账核算管理要求,实施委托贷款与委托资金不得轧差反映等规定,将两类业务进行更加严格的业务划分并强化监管,有利于商业银行合规经营,将进一步促进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

此外,记者了解到,由于此前委托贷款监管缺乏统一监管标准,各家银行松紧不一,还会出现银行监管政策高于《办法》的情况。

此次《办法》对委托贷款用途加以约束,其中,第十一条指出,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四是,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是,其他违反监管规定的用途。

银行业内人士指出,委托贷款统一监管标准下发后,各家银行最低也要跟这个制度看齐,不能够再各自为政了,一些银行内部委托贷款制度也要根据《办法》进行调整。

封堵非标投资重要渠道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指出,办法重点规范委托贷款的具体领域包括:

一是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

关键词:委托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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