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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号文下发回购代持全面受限 金融机构含泪降杠杆(2)

2018-01-05 10:33:46  一财网    参与评论()人

一位券商资管交易员介绍到,所谓的“代持养券”,业内也称为“飘券”,一方面可以通过将债券交给其他机构代持,获得更多的资金;另一方面,投资者通过代持出表,可以规避持有单只债券上限的规定。而此次302号文则对这些“灰色地带”作出了明确指引。

首先,302号文强调,债券市场参与者开展债券回购交易,应按照会计准则要求将交易纳入机构资产负债表内及非法人产品表内核算。

其次,302号文指出,未事先向金融监管部门报备不得开展线下债券交易,参与者必须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按照规定签订交易合同及相关主协议。其中,开展债券回购交易的应签订回购主协议,开展债券远期交易的应签订衍生品主协议等,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

申万宏源固收团队表示,此条目的在于将隐藏在暗处的抽屉协议阳光化,必须有主体协议,并且纳入监管,计算相应监管资本、风险准备等风控指标,统一纳入规模、杠杆、集中度等指标控制。代持全部归入买断式回购,纳入监管范围内,这将大幅提高代持的成本。

业内人士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卖出方不能出表、严格禁止未备案的线下交易,这基本上就断绝了代持的可能。

值得注意的是,302号文还强调,债券市场参与者不得通过任何债券交易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内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内控或监管,或者为他人规避内控与监管提供便利。业内人士普遍认为,此前在债券交易中,存在一些不够阳光化、市场化的“灰色空间”,而此次302号文从制度上对这些负面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中小券商遭重挫

“如果观察近几年杠杆率最高的时候,我们发现在2015年债牛时,银行理财、证券公司、村镇银行是加杠杆的主力。”申万宏源固收团队认为,以目前情况看,证券公司超过限制,压力最大;银行理财产品处在限制边缘;基金已有规范,较为健康。

多位交易员对第一财经记者感叹到,之前对于券商自营并没有正回购或逆回购资金余额上限的要求,这一新规对中小券商产生影响较大。未来非银机构将按照302号文的指引,进一步控制并降低杠杆规模。

相比于券商自营和部分中小银行,302号文对保险资管的影响则明显要小的多。302号文显示,保险公司自营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超过其上季度末总资产20%的,需要向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而这一比例与此前保监会对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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